新婚之夜她才发现丈夫是‘微量级’……隐瞒到最后这跟骗婚有什么区别啊!
这两天,
一对还在度蜜月就闹离婚的夫妇引起了西方媒体的关注,
因为闹离婚的原因实在有点奇葩:
婚礼当晚,妻子发现了丈夫隐瞒许久的秘密——某个地方过于“微小”,在震惊之后开始感到无比压抑。
在蜜月旅行期间,妻子忍不住把这事儿Po到了网上求助,万万没想到,这篇Po文在网络上意外地火了起来,又意外被丈夫看到了。
于是,一个因为丈夫某个部位过分“微小”而闹离婚的事件进入了媒体的视线,
更让各路吃瓜群众吃惊的是,丈夫还要为此事对薄公堂,控告妻子对自己进行“人格污蔑”....
这事儿,还得从半个月前说起…..
半个月前,
Reddit论坛上,一篇求助文章引起了网友们的疯传,发帖人是个刚刚结婚不久的妹子,
这篇文章的原文题目是这样的:
“我算是个人渣吗:
我新婚的丈夫想等到结婚之后再做那事儿,然而在蜜月的期间,我却发现他是‘微阳症’患者,这惊到我了….”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妹子详述了两人相识到结婚的过程。
原来,她和刚刚举办婚礼的丈夫小哥是6个月前认识的,
一开始两人和正常情侣一样,一起吃饭,看电影,度过了很多快乐美好的时光…
然而,让妹子疑惑的是,小哥其他方面看上去都正常,就是两人约会有无数次单独相处的机会,却从来没有进一步的举动,确切地说,就是从来没有提出过想要亲热的要求…
妹子百思不得其解,她一开始没好意思问,以为小哥可能是出于宗教原因,然而仔细观察了一阵子之后,妹子发现根本不是这方面的问题…
交往时间越来越久,小哥却依旧像刚认识的时候那样无比“绅士”,从未对她有进一步的企图….
终于有一天,妹子忍无可忍,直接质问了小哥,
小哥回答说,自己只是比较传统保守,希望把那种事留到婚后…
妹子于是就接受了这种说法,两人还是经常约会。
然而,总有情到深处想亲密接触的时候,
每每这个时候,小哥总会在关键时刻停下来,又一次变回理智的“绅士”….
妹子虽然很失望,但最终还是尊重了小哥的意愿,
就这样交往了半年,妹子和小哥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
然而,在新婚之夜的当晚,真相终于揭开了...
妹子终于发现了丈夫婚前一直不肯跟她亲热的原因:
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保守传统”,
而是......
尺寸…..超乎寻常的小……
发现了丈夫这个秘密之后,
妹子当时没有特别地过激反应,而是表现出了平常心和理解。
然而,她的内心早已经万马奔腾…
丈夫尺寸过小,
那方面不和谐
妹子把这事儿Po到Reddit上,
在文章的最后,她声明自己绝对不是想羞辱新婚的丈夫,只是有点茫然无助:
“我不是为了羞辱他,老实说我甚至不知道怎么引述这篇帖子的题目,
我也想表现得若无其事,和他一起去度蜜月,但是….我真的不知道。我觉得自己在骗他。
这就像一个半真半假的事实…或者是一种他故意对我隐瞒的事情。
最后,我也没什么期待。感谢你们花费时间听我唠叨…”
Po文一出,
立刻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又被众多网友转发到了脸书上,
很快就有了相当高的点击率和转发量,
就这样,这篇披露因为另一半隐瞒自己“尺寸微小”的帖子,意外地在网上火了….
吃瓜群众们围绕尺寸问题展开了争论,
一时间,各种声音此起彼伏:
一些人对做妻子的Po主表示了同情:
“这是一个严重的信任问题。不是尺寸问题,事实就是:1.丈夫对妻子没有足够信任而告诉她真相,2.现在,妻子也因为丈夫过去的不诚实而不可能再相信他。”
“我想这已经不是尺寸重要性的问题了。大多数女人即便和平均水平以下的男人在一起也会快乐。她只是没有考虑到‘微阳’这种极端的可能性。就好比一个女孩有生理问题,进入的时候会痛,也会隐瞒到结婚。我们也应该告诉这个男的,‘如果进入对你来说这么重要,你就应该在结婚之前好好查验一下’。”
也有对妻子的做法表示质疑的:
“我也是个渣了。我想的是这什么鬼!你要这样过下去吗??我知道你说的不是指谈论怎样是好,怎样是坏,但是....也是一种渣言论:难道你没有考虑过这种事的可能性吗??我的意思是,你一头扎进感情之前就没有想过底下面会藏着什么秘密吗?”
“我想字面上大声说‘噢,不,他不能这样’,
但那又会让我成为一个人渣....
无话可说。
与此同时....如果尺寸对你这么重要,你就应该之前偷偷看一眼。你决定在6个月之后嫁给他....这样以来,我想你肯定会遇到很多惊讶的事。你嫁给一个陌生的人,就要做好这样的准备。”
却万万没想到,贴子意外地火了起来....
前几天,Reddit帖子被疯转之后,影响越来越大,
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网络发酵后,
出事了…..
丈夫的一个朋友,恰好知道这位丈夫“微阳症”的秘密,
又恰好知道他最近结婚,看到这个在脸书上传疯了的帖子,他立刻把链接分享给了妹子的丈夫……
于是,丈夫知道了这件事,一场围绕“隐瞒尺寸问题”的剧烈争吵,终于爆发了....
妹子积攒许久的怒火也被点燃了,
她勇敢地站起来,直面丈夫:
患有‘微阳症’的事,为什么对自己隐瞒这么久?
丈夫气恼地回答,如果在婚礼之前告诉她,她一定会离开自己!
“他说他在婚礼之前想和我单独聊聊这个问题,可是看到两家人都已经准备好了婚礼的各项事宜,他害怕说出来(微阳症)之后,婚礼会被我取消,到时候大家议论纷纷,他会更加崩溃….”
最后,丈夫无比气愤地告诉她,要和她离婚,还要以诽谤罪起诉她!
“他说他的名字泄露出去只是时间问题,这事儿极大损害了他的自尊...”
妹子更新Po文之后,吃瓜群众再一次讨论了起来,
这一次,许多网友对妹子表示了同情。
"如果是真实情况,那就不是人格诽谤,对吗?原Po没有说谎的话,这即便到了法庭,法官也会把这案子扔出去,甚至更多人会知道他的小附件..."
“现在你知道他是故意隐瞒你了,你最该做的事就是离开他。他本身就因为试图骗你结婚而没有告诉你真相,诚实是非常重要的。天知道他还会对你藏些什么事,以此来操控你。你跟律师谈谈,也发一个废除婚姻声明吧。即使你认为他不会起诉你人格诽谤。”
事情最终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恐怕只能等待Po主继续更新了...
但是看起来,在大部分人眼里,
诚信问题比尺寸重要多了,
即便身负“微不足道”的烦恼,
也最好选择诚实面对吧.....
Ref:
https://www.thesun.co.uk/fabulous/8469338/man-divorce-wife-micropenis-wedding-honeymoon-post-viral/
https://www.news.com.au/lifestyle/relationships/marriage/man-to-sue-his-wife-after-she-exposed-his-micropenis/news-story/96de6b540385045a645eaf90b1e7b87c
https://www.reddit.com/r/AmItheAsshole/comments/arxwi6/aita_because_my_husband_saw_my_post_and_says_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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桜島麻衣株式會社:我觉得有这种缺陷应该早点告诉伴侣比较好
程颜如:男的这不是骗婚吗?
海盗的秋刀鱼:婚前知道会离开你,以为婚后她就会把这根东西当宝?
小哥哥的小雞兒一點都不:某个角度来说,和gay隐瞒自己性取向去骗婚没有任何区别。
finance0:有缺陷要提前说这么重要的事可以说是骗婚了
ILuvAutopsy:针的不行✋我晕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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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阳男隐瞒缺陷成婚,算骗婚吗?
导语
近日,网络转载的一篇“新婚之夜发现丈夫丁丁竟是‘微量级’”的文章引起很多吃瓜群众的热议。妻子无意间吐槽“丈夫尺寸过小”的事,随着文章的不断转载,最终被丈夫知道。于是,一场对“隐瞒尺寸大小”问题的争论由此展开,并越演越烈。有网友表示“隐瞒事实,违背诚信,有骗婚之嫌,婚姻无效”,而男方当事人在一番激烈争论后扬言要离婚,还要以诽谤罪起诉女方。针对此事,我们来谈一谈文中关于“离婚”、“无效婚姻”的法律话题。
在谈法律问题前,我们先梳理一下网络文章的报道,大致内容为:男女双方相识于6个月前。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从未有亲热的要求何举动,很“绅士”,哪怕是情到深处,关键时刻也会停下来,再次表现出“绅士”。女方虽有疑惑,也曾质疑,男方的回应是:“自己比较传统,希望把这事留到婚后”。女方虽然感到失望,但最终还是选择尊重男方的意愿。半年后,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就在新婚之夜,女方终于发现真相,男方一直不肯和她亲热的原因不是传统,而是有“微阳症”,某个部分“尺寸过小,那方面不和谐”。
一,针对网络报道内容,我们来看看这是不是网友们说的“骗婚”,婚姻无效。
首先,要看男女双方是否系自愿结婚?从文章描写的男女双方相识到结婚的过程来看,双方结婚完全处于自愿,不存在被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情形。
其次,再看一看文章中所述女方认为的“尺寸过小”问题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下图内容来源于网络截图)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关于“疾病原因”的认定,即婚前知道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中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产疾病及重度智力低下造成生活不能处理、性功能障碍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这里有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第一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婚后尚未治愈的。
据文章所述,女方的说法是:新婚之夜发现男方“尺寸过小,性生活不和谐”,此处的“尺寸过小”问题在女方的角度上暂可以理解为“有生理缺陷、或性功能障碍”,但在法律的角度上,女方所认为的生理缺陷或性功能障碍是否达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是否为婚后不能治愈,这些都需要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作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意象就可以。从客观角度看,苛刻一点,文章里所说的“尺寸过小,那方面不和谐”,这里的‘不和谐’到底是完全不能,还是说有性行为能力,只是质量差了一点;再则,对“尺寸大小”的判断也因人而异,具有主观性。因此,不能简单的凭婚前隐瞒“尺寸过小”问题,有“微阳症”就认为是“骗婚”,是无效婚姻。司法实践中,要确认婚姻无效,其判断标准还是挺高的。但是,如果男方的“尺寸过小”问题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无法治愈的,双方的婚姻即为无效婚姻。
二、该事件因“隐瞒尺寸大小”问题引起争论,最后直指“离婚”,那么离婚有法律依据吗?
众所周知,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就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就不说了。关于诉讼离婚,抛开程序部分,在实体上,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判离或不离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事件的主要矛盾焦点有丈夫“尺寸过小,性关系不和谐”问题,也有网友认为男方在婚前有隐瞒、欺骗之嫌,更重要的是“诚信”问题。那么,这两个理由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判离的情形呢?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可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目前来说,本次事件尚无以上(1)-(4)规定之可离婚的情形。那么,有没有第(5)项的其他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及一些法院审判系统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次事件:
1、如果男方“尺寸过小”问题确属于医学上认为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疾病原因和前面所说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有所区别,否则就是婚姻无效了。
针对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这项,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晓,甚至男方是否知晓。即使女方不知晓,但若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离上,也是相当慎重的。
2、从双相识到结婚也就半年时间,且在蜜月期间双方就因为“性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甚至越演越烈,最终直指离婚。存在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结婚草率,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的事实。再则,男方婚前有隐瞒自己有“微阳症”事实的故意,具有一定欺骗性,该情节也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衡量标准之一。虽说性关系不是认定夫妻感情和谐与否的绝对因素,但不可否认,性关系的和谐是维系婚姻感情的一个重要纽带。从女方茫然无助发文的角度看,“性生活不和谐”这方面的原因,可能已严重困扰到女方,若双方勉强在一起生活,这件事也会成为双方无法逾越的一道鸿沟。据此,如果涉诉离婚,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当然,如果双方决意离婚,即使以上所说的条件不能成就,只要想离,肯定是能离的,无非就是时间的问题。
律启小贴士
事实上,婚姻是靠感情来维系的,而感情这事又是无形的、主观的,不是当事人很难去做客观的评判。然而,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确实无法维系,在一起也只有痛苦时,离婚或许是对彼此来说是一种解脱和救赎。无论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离婚纠纷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法律问题。所以,无论哪一方,在做决定前,最好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毕竟妥善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对各自的未来生活规划都会有一定影响。
法条链接:(摘录)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原创:叶丽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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